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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全景网     频道:电机  发布时间:2008-07-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08]72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6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461.10万元。上述到位资金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XYZH/2007SZA2012-10号《验资报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按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开设银行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开设有募集资金专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昌县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申银万国、湖北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开设有募集资金专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孝昌县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开设的专户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孙文支行2011028029200047054、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沙朗支行44-314701040004412、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沙朗支行44-31470104000442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升支行8286-222713080940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东升支行8286-22271308095001、中国农业银行孝昌支行17-506201040004338。以上专户,均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进行监管,主要条款如下:
  一、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银万国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银万国。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以上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净额784,611,000元,其中募投项目配套所需585,340,000元,超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部分为199,271,000元。按2007年8月12日召开的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第8点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足完成上述项目的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出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部分资金划出专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不属专户三方监管范围。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0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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