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独家获悉,业内一直流传的创投业税收优惠政策于2月15日正式下发,其名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首条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适用的时间则可回溯到2006年1月1日,“这一优惠主要针对于本土创投,外资创投因两头在外所以并未享有,这将促进更多的本土资金通过渠道流向创投业”,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表示。
据了解,“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办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另外“通知”称,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