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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07-11-01
    gb 14761.6-93 代替 gb 3843-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柴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2 引用标准
    gb/t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3 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3.3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 测量方法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6的规定。
5 排放标准值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表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值
车别                   烟度值fsn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定型汽车 4.0
1995年7月1日以前的新生产汽车 4.5
199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5.0*
1995年7月1日起的定型汽车 3.5
1995年7月1日起的新生产汽车 4.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4.5*
*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烟度值不得超过林路曼2级。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汽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乃杨、李国香、刘希玲、肖亚平。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gb3843-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第一次修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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