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或缩小汽车产品认证范围的相关规定
  频道:汽车  发布时间:2007-11-11
    扩大或缩小产品认证范围的有关规定:

    (])获证企业提出变更产品认证申请,需向认证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①扩大产品认证申请书;

    ②原认证产品申请资料;

    ③认证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关系的说明资料;

    ④原认证证书及其副本的复印件一份;

    ⑤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2)产品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扩大产品认证范围受理

    ①符合认证变更产品的确认标准;
 
    ②属于同一实体,同一生产地点,并处在相同的控制下;

    ③使用相同的质量体系(工厂条件)和程序,并处于共同的管理下;

    ④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按缩小产品认证范围受理:

    ①获证方不希望延长认证证书的使用期。

    ②认证标准或规则发生变化,获证方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③产品不再生产或获证方停止其业务;

    ④其它需要缩小的条件。

    (4)认证中心收到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5)扩大产品认证申请受理后,将按照前面规定的产品认证程序进行。

    (6)缩小产品认证的申请通过后,认证中心将收回认证证书及其附件,注销相关产品,加盖识别章或更换认证证书和附件后重新发放。
 
    汽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企业的权力和义务。

    ①有合法使用产品认证证书的权力,并得到保护。

    ②有权在广告、宣传材料、业务信函、说明书及类似文件上宣传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但不允许混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的宣传,不允许滥用产品认证证书。

    ③获证企业如果希望发表与其认证产品有关的检验报告的某些部分,则应得到认证中心的书面同意。

    (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使用产品认证证书:

    ①监督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②获证企业不恰当的使用了认证证书。使用了容易使人误解的印刷品或广告、而没有收回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解决;

    ③获证企业提出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④用户对获证企业或其产品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的;

    ⑤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者;
 
    ⑥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⑦因其它原因,经认证中心与获证企业双方同意,也可暂停使用。

    (3)认证中心将暂停使用认证证书的决定通知获证企业,并确定暂停时间,一般暂停时间为三个月

    (4)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企业不能在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5)暂停期结束时,认证中心将对恢复使用认证证书所需的条件是否满足进行调查。达到条件,就应该撤消暂停并通知获证企业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如果条件未满足,认证中心将撤消认证证书。

    (6)撤消认证证书的情况:

    ①接到认证中心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的;

    ②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③获证企业未能付清规定费用的;

    ④用户普遍反映认证产品质量下降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国家监督抽查因拒检而判不合格者;

    ⑥存在违反认证规定的其它行为。

    (7)在撤消认证证书之前,认证中心将根据已认证产品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从所有库存产品上,甚至从已出售的产品上(如果可能)取下认证标志,或者在短期内限期清理仓库里带标志的产品,以及是否采取其他措施。
    (8)对撤消认证证书的产品,原获证企业在一年以后才能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9)注销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

    ①获证企业不希望延长认证证书的使用期;

    ②认证用标准或规则发生变化,获证企业不愿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③产品不再生产或获证企业停止其业务;

    ④根据认证有关规定的其他条款注销认证证书。

    (10)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如果获证方愿意继续延长有效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中心提出延长认证有效期的申请,申请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汽车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汽车产品认证标志原则上由认证中心统一制作。特殊情况,获证方可申请自行制作,但汽车产品认证标志的图案及代号必须由认证中心确定。

    (2)汽车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监督和管理规定

    ①获证企业应提前二十天向认证中心综合管理部申请所需数量,并及时按收费标准交纳认证标志制作费用。

    ②获证企业只能在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认证标志,不允许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允许获证企业在认证产品及其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图案。但获证方的联营厂、分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图案。

    ③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图案必须严格根据认证中心公布的认证标志标准,按比例放大缩小。

    ④汽车产品认证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认证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获证企业每季度必须向综合管理部通报使用情况。

    ⑤获证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或未经允许、擅自制作认证标志或滥用认证标志图案,认证中心主任将向企业下达认证标志违约处理通知单,将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撤消其认证证书。

    ⑥未获证企业,不得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如若在其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中心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证后的监督管理

    (1)为保证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中心将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的频度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督检查一般在获证后六到八个月进行),三年有效期内原则上进行三次,覆盖所有检查要素,完成全面复审。

    (3)定期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体系(工厂条件)监督审查和产品型式监督检验。

    (4)认证中心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并通知获证企业。企业要做好迎检工作,并缴纳相应费用。
 
    (5)监督结果表明符合认证要求,由认证中心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获证企业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并在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监督结果表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出现下列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①产品设计或产品规范明显改变;

    ②产品认证时依据的标准发生变更;

    ③生产工艺、安装或维修过程做了较大改变;

    ④影响产品合格的质量体系改变;

    ⑤生产场所发生较大改变;

    ⑥组织的领导层隶属关系、内部机构有较大改变;

    ⑦在国家监督抽查时产品质量判为不合格;

    ⑧其它信息表明产品可能不再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企业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做出是否需要进行审查和检验的决定。在没有得到认证中心通知前,获证企业不得放行有任何更改的获准认证产品。

    (8)认证后产品出厂检验,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频次进行检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企业应补充做出明确规定。

    汽车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

    (1)收费项目

    ①申请费:申请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的申请费用;

    ②审查费:申请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的企业质量体系(工厂条件)审查费和监督审查费:

    ③产品认证检验抽样费:申请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的认证产品检验抽样的费用;

    ④产品认证检验费:申请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的产品型式检验费用;

    ⑤审定和注册费:获证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的审定与注册费;

    ⑥认证标志成本费:获证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的制作认证标志成本费;

    ⑦年金:获证企业每年一次向认证中心缴纳的规定费用。

    (2)收费标准

    ①认证申请费:按国家计委和国质技监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执行。

    ②审查费:按国家计委和国质技监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和国认委产秘函18号文执行

    ③审定与注册费:5000元。

    ④认证标志成本费:按实际费用收取

    ⑤产品认证检验抽样费:1500元/一种产品;2500元/两种产品;5000元/三种产品;3500元/三种以上产品。

    ⑥产品质量检验费: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⑦年金:按国家计委和国质技监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执行。 注:获证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复评,缴纳的费用按初次认证办理。

    (3)收费办法

    ①初次认证收费

    a)签订认证合同后,申请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申请费、审查费、产品认证检验抽样费、产品认证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申请企业缴纳费用后,方可进行产品认证正式程序。

    b)领取认证证书时。企业向认证中心缴纳当年年金,其它年金企业在周年到期前十天缴纳。

    ②监督审查收费 认证中心综合管理部在向被监督企业下达监督检查通知单,被监督企业向认证中心全额缴纳监督审查费和监督检验费。

    ③认证标志成本费 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认证中心申请所需数量,并按规定缴纳认证标志成本费。

    ④申请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使用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认证中心收取技术标准确认费,最高为2000元。

    ⑤认证中心收到申诉书(或申请书)后,十天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时,通知申诉人在一个月内预交处理费,逾期不交处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不受理,向申诉人发不受理通知书。

    ⑥认证中心按要求检查申诉书(或申请书)的完善性,达不到要求将限期补正,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请求。

    ⑦受理后,认证中心综合管理部应将全部案件材料交认证中心或申诉监理组处理。

    ⑧申诉监理组根据综合管理部移交的全部案件材料立案,并做好办案准备,立案后十天内申诉书(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⑨申诉监理工作组应根据案情,除简单的纠纷可以指派一人承办外,一般由若干办案人员组成调处工作组处理纠纷。

    ⑩办案人员确定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请回避。

    (4)调处人员和办案人员根据调查取证,将下达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处工作组将向申诉监理组汇报,由申诉监理组报委员会主任提出最终调解意见。

    ③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议。逾期该决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5)处理认证纠纷将收取调处费。调处费包括调查差旅费、勘验费、测试费、 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①调处费由申诉人(或投诉人)预交。认证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处费由当事人协商分担;在认证纠纷处理期间撤回请求的,已发生的调处费由申诉人(或投诉人)承担。

    ②处理结果表明责任在认证中心或检验试验室,则调处费由认证中心或检验试验室承担;责任在申诉、投诉人的,由其本人承担;各自分担责任的,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费用。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办法

    企业对认证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可提出申诉、投诉。

    (6)争议、申诉和投诉内容:凡与审查结论、检验结果、认证结论获认证人员的行为有关的可划为申诉或投诉。如涉及的内容只是个别的审查过程、检验过程或某个局部项目的结果时,则定为争议。

    (2)争议、申诉和投诉的目的:申诉或投诉的目的是要求对审查结论、检验结果、认证结论或某些重要项目的结论重新评价;争议的目的并不为改变结论而是想表明某些不同的看法,希望改进认证工作。

    (3)申诉范围:针对质量体系审查、产品型式检验结果、认证结论、认证证书暂停、撤消和注销有异议。
 
    (4)投诉范围:

    ①符合认证受理条件而中心未受理申请;

    ②认证中心各部门及其人员有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

    ③认证中心各部门及其人员有违反收费标准的;

    ④用户及其他方面人员提出认证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

    (5)争议的处理:争议方可来人、来函、电话向认证中心综合管理部反映有争议的问题, 中心在十五日内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妥善处理, 同时向争议方做出书面答复。

    (6)申诉和投诉处理:

    ① 境外的申诉或投诉,当事者可委托我国有关个人或组织代理申诉或投诉,并用中文填写申诉或投诉理由、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②获证企业对产品认证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认证结论的次日起三个天向认证中心综合管理部提交《申诉书》及有关资料,逾期则视为同意认证结果;产品用户对认证产品有异议的投诉时效,自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为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③申诉(或投诉)人应书面递交申诉书(或申请书),并按被申诉人数提交副本。

    ④申诉书(或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a)申诉人(或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b)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c)请求事项;

    d)事实与理由;

    e)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单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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