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昨日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即日起停止执行。
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
汽车管理全国统一
各地政府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明年取消汽车进口配额
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
从2005年起,我国将取消执行了多年的汽车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同时继续降低进口汽车关税,直至2006年7月1日前将进口汽车整车关税降至25%,汽车零部件关税降至10%。
确定汽车生产“门槛”
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包括: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不得新增收费项目
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