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6月初已正式实施。 该办法共计19条,主要涉及五大部分内容:规范的对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中的通知和反通知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办法》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不知者不罚,侵权者将被处以侵权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侵权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使得个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更为迅捷。但在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新闻作品、小说、影视剧和音乐盗版活动的现象越来越多,许多短信内容、彩铃音乐、图像在网上被大量下载,侵权行为几乎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运营商借此赢利,著作权人的利益经常被忽视,而侵权者的成本则几乎为零。
在本《办法》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为了便于监管,《办法》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同时,考虑到互联网信息难以全面审查的特性,对于法律责任的要求有所放宽,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关责任。
本《办法》虽然是一个“行政”保护规章,但却使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手段更为快捷,既增加了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上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责任,也限制了网上随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它的实施填补了国内关于网上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法律空白,为著作人维权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将对互联网产业乃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