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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备案公示制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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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从2007年9月1日起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公示制,建筑产品达不到节能标准将清出市场。

    市建委提出,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市建委网站对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核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书》。市墙改节能中心对已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列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备案目录。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的产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对生产、销售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列入天津市限制、禁止使用目录或不符合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建设标准产品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责令其产品退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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