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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06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瓦);

    (6)输入功率(瓦);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标注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5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调器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立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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