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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原料产品标准——涤纶短纤维(GB/T14464-93)
  频道:纺织  发布时间:2008-02-2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涤纶短纤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为1.5~6.0dtex、半消光、本色、圆形截面的纺织用常规涤纶短纤维。

    其他类型的涤纶短纤维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3291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通用部分)

    GB4146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

    GB/T14334合成短纤维取样方法

    GB/T14335合成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

    GB/T14336合成短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GB/T14337合成短纤维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试验方法

    GB/T14338合成短纤维卷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14339合成短纤维疵点试验方法

    GB/T14340合成短纤维含油率试验方法

    GB/T14341合成短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

    GB/T14342合成短纤维比电阻试验方法

    FZ50004涤纶短纤维干热收缩率试验方法

    3 术语

    倍长纤维含量:以每100g纤维中倍长纤维的毫克数表示。

    注:不等长毛型涤纶短纤维的倍长纤维为大于200mm长纤维。

    其他术语(除产品分类)均按GB3291、GB4146规定。

    4 产品分类

    涤纶短纤维分以下三类:

    4.1棉型:线密度为1.5~2.1dtex的普通棉型和高强棉型,高强棉型的断裂强度大于等于4.80cN/dtex。

    4.2中长型:线密度为2.2~3.2dtex。

    4.3毛型:线密度为3.3~6.0dtex。

    5 技术要求

    5.1涤纶短纤维的产品等级分为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四个等级。

    5.2涤纶短纤维的含油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8.涤纶短纤维的回潮率超过0.8%时,必须征得买方同意后方能出厂。

    6 试验方法

    6.1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10%定伸长强度、断裂强度变异系数。

按GB/T14337执行。

    6.2线密度偏差率

    按GB/T14335执行,各片测定值之间的极差,棉型小于0.06dtex,中长型、毛型小于0.11dtex,当超过时用原样重做一次,以重做数据为准。

    6.3长度偏差率、超长纤维率、倍长纤维率

    按GB/T14336执行。

    6.4疵点含量

    按GB/T14339执行。

    6.5卷曲数、卷曲率

    按GB/T14338执行。

    6.6180℃干热收缩率

    按FZ50004执行。

    6.7比电阻

    按GB/T14342执行。

    6.8含油率

    按GB/T14340执行。

    6.9回潮率

    回潮率试验按GB/T14341执行,出厂检验时,测定一个试样(50g左右),试样从7.1.3.3条规定的样品中混匀后随机抽取。

    7 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1.1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时,技术要求中的各项质量指标均为考核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7.1.2分批

    每批产品必须是原料、辅料、工艺条件相同者。同一规格产品,原则上以分机台型号每班连续生产量为一批。    

    7.1.3取样

    7.1.3.1生产厂按表2要求确定取样包数。然后,随机确定取样包,再从各包中随机抽取总量约500g纤维作为各项质量指标的试验室样品。

    7.1.3.2将试验室样品经充分混合后,从正反两面不少于20点处取出各试验项目所需的试样。在取试样时,如发现有倍长纤维和疵点,应拣出称重,分别按倍长纤维和疵点质量占试验室样品质量比例折算加入该项目测定数据中合并计算。

    7.1.3.3从7.1.3.1的各取样包中,随机抽取总量约150g试样,装入密闭的容器中,供回潮率测定使用。

    7.1.4检验结果评定

    以技术要求中各项质量指标等级最低项的等级定为该批产品的等级,其中卷曲数和卷曲率优等品为单项考核,一、二、三等品为双项考核,若有一项超过等级品范围,至少降为三等品,若两项都超过等级品范围,定为不合格品。

    7.2复验规则

    7.2.1复验时按原生产批号组批。

    7.2.2复验时的取样方法按GB/T14334规定进行。

    7.2.3复验时疵点含量、倍长纤维含量的试样量增加一倍。

    7.2.4其余同出厂检验。

    7.2.5复验时公定重量差异不超过0.5%不予索赔,超过时赔偿所有不足部分。

    7.2.6复验时若发现产品质量或数量与产品检验单、码单不符时,在货到买方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复验,逾期一般不予受理。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按买方意见处理。

    7.2.7如因运输、保管等原因影响品质时,应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

    7.3公定重量计算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每包产品均应在包外印刷明显不褪色的标志,印刷时要防止油、色渗入包内沾污纤维。

    标志内容包括:厂名、品种、规格、等级、批号、包号、净重、商标、使用的标准号及生产日期等。

    8.2包装

    8.2.1包装必须保证产品不受损伤,不同规格、批号、等级的涤纶短纤维应分别包装。

    8.2.2产品采用聚烯烃塑料编织布或其他防潮布包装,内衬塑料薄膜或内涂塑料薄膜,包型完整,包头必须缝牢,缝包针脚整齐,针距不得超过7cm,无浮线、空针及跳针,不得有纤维外露。

    8.2.3包应用塑料带、钢带或其他具有一定强度的打包带紧固。

    8.2.4每包重量与规定重量的差异要求不超过±5%。

    8.3运输

    运输时应加盖蓬布,装卸时禁止损坏外包装。

    8.4贮存

    产品按批堆放,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化学纤维总公司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化学纤维总公司、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泽芝、柏永华、杨晓星、陈兆良、赵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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