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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回收政策发布
  发布时间:2007-11-07
   新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提出,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14日对外发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说,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
    
    汽车设计生产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
    
    拆卸及报废汽车产品零部件,要分类收集存放,妥善保管,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不应以倾倒、抛撒、填埋等危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汽车产品回收三个阶段性目标
    
    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
    
    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m类和n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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