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鞋类商品有本地“三包”规定
来源:燕赵都市报     频道:制鞋  发布时间:2007-10-09

    据河北省
唐山市消协统计,鞋类投诉在数量上居各类投诉之首。对这类投诉的受理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消费者协会、唐山市商业局联合制定了适合本地特色的《关于解决消费争议的有关意见》,其中对鞋类售后服务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消费者可据此保护自己的利益。

    
鞋类商品“三包”规定

    
一 经营者销售的鞋类商品一律使用“信誉卡”,实行一双一卡制。信誉卡必须标明销售者、销售时间、销售品种和“三包”期限。在“三包”期内用户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凭信誉卡、发货票或其他能证明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的有关证据,由经销者按照本规定先行给予包修、包换、包退。

    
二 经营者不得经销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的“三无”鞋类。所出售的鞋类必须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和说明。一旦发现“三无”和无中文标识的鞋类商品,经营者应给消费者退货。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三“三包”期限:皮鞋(含皮质旅游鞋)为3个月;旅游鞋、胶鞋为两个月,合成革鞋、塑料鞋、布鞋为一个月;厂家规定高于本规定期限的按厂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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