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根据理事会第1472/2006号法规,对来自我国内地及越南的若干类皮鞋开始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一些业者已入禀欧洲法庭,5宗讼案的详情于2007年2月26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载。
第1472/2006号法规备受传媒关注,欧盟多个成员国也反对采纳。鉴于制鞋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重要性,业者大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反对开征确定性反倾销税。
欧洲法庭已接获中国内地及香港业者的申诉书,欧盟理事会须准备作出辩护。这5宗讼案均质疑法规的合法性,认为应推翻法规,并要求欧盟理事会缴付诉讼费。控方认为,欧盟并未充分考虑业者要求市场经济待遇及个别待遇的申请,导致大部分申请企业须按整体关税率缴付反倾销税(中国为16.5%,越南为10%)。
BrosmannFootwear(HK)在申诉书中指出,欧盟未有通知申请企业,决定不会对市场经济待遇及个别待遇申请进行个别审核,有违申请公司的抗辩权益。该公司声称,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欧盟生产商利益受损与所谓进口倾销之间有因果关系。多家公司认为,欧盟分别于2006年7月7日及7月28日发出的披露文件所载的措施变化很大,对此欧盟并没有充分披露。申请企业指出,欧盟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提出新议案,有违申请企业的抗辩权益。浙江Aokang及温州Taima两家公司对欧盟理事会提出9项控诉,声称理事会违反了欧盟重要的法律原则,包括程序规定、合法期望及平等待遇等。鞋厂及质疑利润额的计算方法,认为欧盟未有考虑关于市场结构的资料。他们声称,欧盟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利润额的影响。
这些诉讼案的结果,对向欧盟出口鞋的中国内地业者来说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