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合肥市政府要退还转让款并收回美菱电器的相关国有股权,安徽省政府要督促合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纠正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有关财政资金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整顿。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采访了当年参与美菱电器股权转让的一位当事人。该当事人称,当年国资委批准了这起转让,但中国证监会一直未批准,不批准的理由是"科龙电器与美菱电器同业竞争"。
杨航远律师表示,如果转让行为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那等于转让还是没有经过批准。还应该看批准的方案和操作的方案之间差异有多大,是实质性的差异还是技术操作上的差异?如果只是技术上的差异,就没有大毛病可挑,因为批准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是实质性的差异,说的是这个事,做的是那个事,那肯定不行,这样就需要恢复原状。
所谓恢复原状,就是要把股权恢复成原来的登记情况,同时,收了格林柯尔的钱要返还。幕后协议--格林柯尔短处被捏
2004年3月2日,美菱电器公告,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公司股权转让给广东格林柯尔的过户手续已于近日办理完毕。自此,广东格林柯尔成为美菱电器的新任大股东,并完成了工商局重新登记。
然而依照国资委44号文,两年前的这起股权转让经查证"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那么,广东格林柯尔是否少付款了呢?
当事人说,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广东格林柯尔发现原大股东美菱集团对美菱电器有4亿多元的占款,在国有大股东占款现象严重的时代背景下,广东格林柯尔并不愿意追究,而希望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当年,安徽家电业整体形势不佳,黄山彩电卖给海尔,美菱电器卖给广东格林柯尔,合肥另一家著名家电企业--荣事达也在亏损,当地政府希望格林柯尔能在家电业整合中多做工作,提出了"买美菱送荣事达"的方案。
不过,因为当时荣事达与其合资伙伴美泰克之间尚有纠纷未解决,广东格林柯尔拒绝了这一方案,因而提出"土地补偿"的想法。当地政府因希望格林柯尔继续整合安徽家电业,因此同意给其200多亩土地,美菱电器的转让价格也没有按照公开披露的数字进行。
这无疑留下了后遗症,不管实际操作上的变通出于什么理由,最终的事实就是"股权转让价格没有按照国资委批准的方案进行"。殃及其他?--科龙电器、st亚星是否同样命运?
那么,44号文所说的"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除了涉及美菱电器外,科龙电器(000921)、st亚星(600213)是否也应该参照美菱电器处理呢?
海信集团高层对本刊否认了这个说法,科龙股权转让过程依法进行,没有任何麻烦。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个44号文只提到了美菱电器一家上市公司,未涉及其余。这位知情人称,科龙电器的股权转让中,因为原大股东是集体企业,不需要国资委批准。
而已遭停牌处理的st亚星的股权转让,也与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形成一个总体投资计划,但因其资产状况不太好,格林柯尔进入后发现大量投资坏账,因此大呼上当,国资委及财政部并未将其列与44号文件等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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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文:
广东格林柯尔四点声明
1.该公告未经我公司同意,严重违背已经签订、履行的合法有效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是违法的、无效的。
2.美菱集团与我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的《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达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已经过法定审批程序,双方已履行完毕,相关股权已过户至我公司,我公司一直合法行使该股份项下的股东权利。
3.四川长虹与我公司于2005年11月签订的《美菱电器股份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四川长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并经我公司授权对美菱电器进行经营管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4.美菱集团与四川长虹于2006年5月18日擅自签署《美菱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严重的违约、违法、侵权行为,我公司表示强烈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