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通用机械干燥设备行业协会(简称为干燥协会)。本协会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所属的行业分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以干燥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生产企业为主体,包括有科研、设计、院校及应用等单位,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团体。本协会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对企业进行联络、指导、咨询和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在企业与政策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与交办的任务,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是政府对本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机械工业干燥设备行业工作的支撑机构。本协会积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同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辽宁省铁岭市并在北京及其它城市设立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并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反映行业意见和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政府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下,协会接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总结交流科学技术成果与经营管理经验,为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管理进步服务。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制定推荐性专业技术标准,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取得国际权威组织的认证;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对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参与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检查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
(八)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全行业基本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整理工作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广泛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参与相关产品的市场建设,出版协会年鉴、刊物、专集,编制产品样本等宣传资料;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运行质量;
(十)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不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举办经济实体,成为行业的营销窗口和信息来源基地;
(十三)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在对外出口、引进技术、利用外资等方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组织协调,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指导本行业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推动企业培育企业和企业文化;
(十五)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六)协助国有企业抓好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导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及劳动工资、职工教育、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开展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学会、商会、认证委员会、质协、企协等)建立联系与合作;
(十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依法取得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制造干燥设备或其附属装置的专业、兼业或协作企业(公司、集团)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五)与本行业有关的科研、设计、教学及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干燥设备应用领域的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六)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但不吸收境外的个人或法人、团体作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可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格审查并向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长批准)生效。
(三)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权向本协会提请组织、协调、研究的共性问题,经协商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生产、科技、经营管理的咨询服务;
(六)对涉及其它行业和企业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经济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协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并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不侵犯其它会员利益。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损本协会名誉者;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也未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报告者;
(三)生产方向改变;
(四)自动提出退会;
取消会员资格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备案并向全体会员及有关方面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成员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协会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方针、政策、任务和其它重大事项;
(三)审查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其职责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派的理事单位上层领导干部出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经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章程》进行修订执行,待召开会员大会时提出追认;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九)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十一)聘请顾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之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共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秘书长的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负责各分会理事长的提名,经行业分会选举产生;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常务理事会理事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职权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起草与制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负责组织协调,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及产生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技术经济委员会,行使涉及技术开发、咨询、标准化、财务价格、质量方面业务职能。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具体支出如下:
(一)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性活动费用;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房、水、电、通讯)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开支;
(三)奖励对本协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费用;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协会咨询讲学的费用;
(五)与国际有关组织往来活动的费用;
(六)其它合法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于每年一季度内按协会规定统一的范本(报表)将上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做出财务决算,报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按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印发的《关于专业分会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一般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附言)。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