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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管办法出台了
  频道:船舶  发布时间:2008-04-25
    3月24日,为了更好地指导所属各级海事机构充分发挥当地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主体作用,配合地方政府管理好乡镇非运输船舶,督促有关部门吸取以往农用船翻沉重大事故的教训,黑龙江海事局出台了《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意见》明确指出,黑龙江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机构在监管过程中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配合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辖区内船舶的安全管理情况,从专业角度提出有关船舶适航性和管理规范性的监管意见,并制定统一的监管台账、监管记录和监管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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