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放宽港澳航线船舶营运条件
发布时间:2008-04-06
日前,交通部向海关总署反映了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配对编号运输的问题,并建议对《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为保证船舶运输事业的正常开展,以及考虑到在运输生产中拖船或驳船的配对需要经常变更的实际情况,海关总署同意将《通知》第二条规定修改为: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编号进行运输。在运营过程中,不再要求对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固定配对编号,但必须在《海关监管簿》上填报注明驳船数量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