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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进入立法程序 作大幅修改
  发布时间:2008-05-03
转引中新社电,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十五日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程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十五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作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现行公司法是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很高。去年“两会”期间,有六百零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十三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和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

  草案以“既积极又慎重”为原则,遵循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统一的精神,对共有二百三十条的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其中,新增四十四条,删除十三条,修改九十一条。

  曹康泰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

  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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